2017司法考試輔導:股東會決議參考文本
導語: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文書內容吧。

股東會決議(原股東會)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上海 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 提議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三人,實際到會股東三人,代表50 萬股,占100%股權。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一、 同意股東 將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權(原出資額16.5萬元)轉讓給 。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二、 同意股東 將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權(原出資額16.5萬元)轉讓給 。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三、 股東轉讓后公司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 %;
,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 %。
四、 公司于股東發(fā)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50萬股,占總股數100%
不同意0萬股,占總股數0%
棄權0萬股,占總股數0%
原股東(簽字、蓋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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